2013年12月4日 星期三

《刑法》初審通過 偷拍竊聽最重罰30萬

《刑法》初審通過 偷拍竊聽最重罰30萬
 
 
立法院今(4日)上初審《刑法》修正草案,通過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、竊聽他人非公開活動、言論等,將處3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30萬元以下。(圖為警方破獲非法監聽器材,中時資料照片)
特偵組竊聽立院總機,檢察總長黃世銘被更因控洩密遭起訴。由於竊聽、窺視涉及個人隱私,立法院今(4日)上初審《刑法》修正草案,通過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、竊聽他人非公開活動、言論等,將處3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30萬元以下。
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今日上午初審通過刑法第315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,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、竊聽他人非公開活動、言論、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,或是無故以錄音、照相、錄影或電磁紀錄竊聽他人非公開活動、言論、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。
據原《刑法》條文明示,偷拍、竊聽等不當行為罰金為3萬元。提案立委李俊俋指出,現有罰金規定不符時宜,隱私權是人民基本權利,侵犯他人隱私,若僅3萬元罰金太少,因此提高10倍,增加法官裁量空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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